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卫生管理明白纸
本文分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浏览次数:1212次浏览 发布日期:2024-11-25 23:30:16
1、什么是涉水产品?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生产、销售涉水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涉水产品卫生取得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可收回批准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违反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哪些内容:
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