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预防医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本文分类:学会章程 浏览次数:6400次浏览 发布日期:2024-12-06 16:05:00
烟台市预防医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烟台市预防医学会分会管理办法》(修改案)于2024年11月30日经烟台市预防医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分会管理,规范分会活动,推动分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民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的性质与任务
(一)分会是在本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二级学术组织,是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本学科发展的核心机构。
(二)根据本会章程,分会的名称前不得直接冠以“烟台市”字样,正式名称应为“烟台市预防医学会”+“分会名称”。
(三)分会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要经过全体委员讨论,特殊情况下方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分会应围绕卫生健康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每年应安排一次较大型的活动,至少每两年应举行一次综合性学术年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
(五)分会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分会报送有关活动需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二条 分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学术活动安排,制定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向本学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相关培训或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二)积极开展富有实效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医学知识,提高目标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和健康技能掌握率。
(三)了解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并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四)积极发展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五)指导各市县区学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分会的业务联系。
(六)学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一)随着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了专门学科,建立分会后其学科领域及主要工作任务与其他分会不重复。
(二)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的会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技术骨干力量。
(三)能独立开展市内外学术活动,并汇编相关学术资料、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四条 成立分会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分会前,需先成立分会筹委会,在学会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正式成立分会。
(二)申请成立分会时,应由该学科3人以上的学术带头人作为发起人(来自2个法人单位以上,在全市该学科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向学会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说明成立的背景情况,包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状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并说明分会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三)本会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通过初审的申请,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组建的分会,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由第一发起人组织成立分会成立大会筹备组,成员以3-5人为宜。
(五)筹备组须向本会提交成立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委员候选人分配方案及其说明;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成立大会经费解决方案及预算等。该方案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即可召开分会成立大会。
(六)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应注意本专业学科各主要领域及工作需要,原则上要覆盖全市三分之二以上区市,适当考虑地域、部队和系统外名额,注意单位构成分布和代表性。
(七)委员候选人应为烟台市预防医学会会员,需填报推荐表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八)由学会与分会成立大会筹备组共同对委员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九)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全部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同时,本会可以接受新的分会成立申请。
对于自动放弃分会成立资格的前3位发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分会。
第五条 分会内部设置和委员任期
(一)分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10。委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分会,副主任委员总数不超过10人。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分会成立筹备组提名,报学会批准。原则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同一法人单位主任委员和/或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名。
(三)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同一法人单位常务委员不超过3人。
(四)分会应设青年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6。
(五)委员总数一般不低于50人。学科范围较宽或跨学科的分会,可酌情增加委员。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0名。
(六)分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会办公会议对委员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分会委员、青年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最终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颁发聘书、正式行文至各委员所在单位备案。
(七)分会设学术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具体工作。
(八)分会委员每届任期资格为4年,实行动态管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重任。
(九)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学组)的组建与换届调整
根据本会学科发展细化需要,分会可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学组)。专业委员会(学组)成立或换届调整可由分会提出申请,参照分会组建与换届调整程序实施,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学组)要在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学组)负责人要由分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分会委员必须是从事该专业的本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承担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原则上首次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任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二)新当选的青年委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是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
(三)常务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且在本市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在本学科内具有一定学术权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热心公益事业、善于运营学会,愿意为会员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职责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分会工作;组织、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安排学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学会汇报开展活动情况。团结带领分会委员为促进本学科科技发展服务。
第九条 增补或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委员的要求
(一)由于工作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分会可以届中增补或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委员。
(二)分会需增补或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委员时,应先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拟增补委员需填写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分会与学会办公室进行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批准;拟增补选举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会办公室/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本会领导批准。
(三)分会将以上审批后的拟增补或更换人选提交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当选人员由学会正式发文、颁发聘书。
(五)分会换届改选或届中更换主任委员应当经学会批准并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未经学会批准,由分会自行增补选举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无效。
第十条 分会挂靠单位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凡在相关专业学科中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力量,并能对分会提供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预防、保健、医疗、教育、科研及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相关分会的挂靠单位。
(二)分会及其拟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由学会办公室派人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分会挂靠单位应当与学会签定挂靠协议。
(四)分会换届时,如需变更挂靠单位应当提前与原挂靠单位协商同意,并通过书面形式报本会批准备案。
(五)分会挂靠单位不得用本学会或分会名义单独从事任何社会活动。否则,本学会将保留随时终止挂靠协议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分会换届方法和注意事项
分会应及时换届。分会应在分会到期日之前6个月向本会提出换届申请。换届申请获批后,分会应成立由当届主任委员与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为主要成员的换届大会筹备组,在本会领导下做好会换届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须向本会提交分会换届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委员候选人分配方案及其说明;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换届大会经费解决方案及预算等。该方案经本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分会换届大会。
(三)分会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分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一般不少于1/3。新增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正、副主任委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委员候选人由有关单位或当届(下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推荐。
第十二条 表彰奖惩
(一)上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分会委员卸任后,可由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二)学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分会的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分会颁发证书。
(三)对于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分会,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停止一切分会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或责成学会办公室组建分会换届筹委会并予以重新组建。原主任委员不得担任重建后的分会负责人。
(四)对于违反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分会,学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五)分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经分会报告,本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分会管理要求
(一)分会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分会财务由学会单列帐页,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二)分会的财务收入与支出项目,须符合学会章程的规定,遵守学会的相关财务制度。
(三)分会争取的社会捐助和资助,由学会统一办理接收事宜,由学会与分会协商使用。
(四)分会应对提供社会捐助和资助的企业性质、经营活动、产品质量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分会主任委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分会不另立章程,不刻公章。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六)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会,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七)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章程》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烟台市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