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本文分类:学会章程 浏览次数:3353次浏览 发布日期:2024-06-17 16:56:00
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章程》(修改案)于2023年7月25日经烟台市预防医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3年8月8日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烟台市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为Yantai city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YTPMA。
第二条 烟台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预防医学领域内的相关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烟台市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学术活动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优良的医学道德。团结和动员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为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贡献力量,为两个文明建设和保障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办公室挂靠单位为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会接受山东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其预防保健意识。
(四)接受卫生健康行政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全市卫生防病、预防保健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承办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以及卫生相关产品的评价、鉴定、组织展览等。
(五)发现和推荐科技优秀人才,培养激励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评选、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六)积极引导会员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为防病保健多做贡献。
(七)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与省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学术交流。
(九)承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民政局、山东预防医学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临时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中专毕业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预防医学工作5年以上者;
2.专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3年以上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预防医学工作2年以上者;
4.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5.资深(终身)会员:在会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并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同时具有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上述职称10年以上者。
6.名誉会员:对预防医学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赞助的外籍著名预防医学专家。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防治、科研、教育、预防保健等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机构,监事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监事2-4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不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弄虚作假。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分会)管理办法,规范其业务行为。本会暂不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