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防控肺结核的五个注意事项
本文分类:健康早知道 浏览次数:1595次浏览 发布日期:2021-11-29 14:05:27
医疗机构是结核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单位,在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意识和多部门合作意识,为结核病防控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更好开展肺结核的预防控制,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规范菌阴肺结核的诊断。
菌阴肺结核的诊断相对复杂,极易造成误诊、过诊和漏诊,这种现象在诸多定点医院也时有出现。根据《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要求,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结核(呼吸)、检验、放射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成立菌阴肺结核诊断小组,集体讨论,慎重诊断。必要时可予抗感染治疗、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和其它检查方法进行诊断,或转上级医院,确保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科学、严谨。
二、规范病原学检查与耐药检测。
病原学检测是肺结核诊断的“金标准”,也是了解患者排菌情况、对患者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大多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的病原学检测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常规工作中还应注重以下几点:
(1)凡有疑似肺结核症状的所有患者,包括门诊患者及住院患者,都必须要开展结核病的病原学检测;
(2)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病原学检测的频次;
(3)对所有病原学阳性的患者必须开展耐药检测及菌型鉴定,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开展结核杆菌培养的基础上将菌株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测;
(4)要充分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建议对所有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和耐药肺结核患者;
(5)要注重标本质量,规范采集过程以保证送检标本的代表性以及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三、规范治疗,提高FDC使用率。
规范、标准的治疗是防止结核杆菌耐药、提高结核病治愈率的重要措施。各级定点医院在结核病治疗上,应严格遵守“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全程”的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化治疗方案,不可随意而为。FDC(固定剂量复合剂)是由多种抗结核药物按照一定的剂量和配方制成的一种复合制剂。它的使用可以简化处方,减少患者服药片数,避免服药遗漏、单一用药和剂量不足等问题,能较好地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和降低耐药结核的发生。各级定点医院应积极首推FDC用于抗结核治疗。
四、着眼防控,积极开展感染者干预。
结核杆菌有很高的潜伏感染率,这些感染者一旦免疫力下降就可能发展为活动性结核病患者,这是一个潜在的“患者库”。实施感染者干预,尤其是开展感染者治疗能有效降低其发展为活动性结核病的几率。这是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去存量”的有效措施。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协同和配合辖区疾控机构,做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入学新生、在校师生和职工、HIV/AIDS、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工作,积极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感染者,并在认真做好患者治疗的同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好感染者干预,积极动员感染者实施预防性治疗,对坚决拒绝治疗的感染者要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五、切实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加强院内结核病感染控制,将结核感染控制纳入本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体系中,加强院感管理监测与评估;要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结核病院感知识培训,从严落实个人防护措施;要确保结核门诊和收治病区具备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能力,加强分区管理,严禁跨区(科室)收治肺结核患者。非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严禁违规收治结核病患者,严防结核病院内感染风险。